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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|
2011/1/25 |
類別 |
公告 |
標題 |
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|
內容 |
2011/1/17
為配合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,財政部將於近日核定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.6499比1,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。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該折算率係依據中央銀行網站公布99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,按各月結帳價格之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,99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平均數為4.6499,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.6499比 1。 |
資料來源 |
財政部賦稅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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